(2016)冀05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骞佰芹、路爱荣与董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骞佰芹,路爱荣,董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538号原告骞佰芹。原告路爱荣。委托代理人程海春、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骞佰芹、路爱荣诉被告董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骞佰芹、路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晶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