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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祥波与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波,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836号原告:陈祥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波诉被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波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开发区支行账户资金及查封其所有的皖P07***号车辆,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开发区支行账户资金29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所有的皖P07***号车辆,冻结、查封期限一年。二、冻结原告陈祥波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存款9万元(卡号6217001760000531***),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宣审 判 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