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琪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琪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4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琪永,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琪永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琪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12月26日起,被告人杨琪永与群众小婷(化名)开始通过QQ聊天,后双方约定被告人杨琪永以800元价格向小婷出售5个冰毒,于2016年12月30日15时在坂田市场附近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在坂田街道X网吧向小婷出售一包冰毒,收取小婷8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交易的疑似毒品一包(重0.92克),在被告人杨琪永身上缴获毒资800元人民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冰毒一包(重0.49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琪永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毒品两包照片、毒资800元照片、手机一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qq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疑似毒品收条、现场检测报告单、通话记录等,证人小婷、付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琪永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琪永明知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琪永归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琪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1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浪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乙华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