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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邢台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某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郝某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