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佟清玉与兴安盟百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清玉,兴安盟百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民终2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佟清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安盟百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朱咏旭,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美荣,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佟清玉因与被上诉人兴安盟百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英革、杨丽君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佟清玉,被上诉人百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百亿公司委派其业务员夏朗与佟清玉签订了阿特拉斯牌空压机的租赁合同,约定:佟清玉将阿特拉斯牌1050型空压机租赁给百亿公司使用,随机人员张宝山系佟清玉方委派,机手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施工,百亿公司为佟清玉机手提供食宿,机手服从百亿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油料由百亿公司提供,租期为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月租金5.5万元,百亿公司对设备保护并保证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因百亿公司原因造成设备损失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百亿公司将租赁费以转账的形式交付给佟清玉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至第11天后该空压机不能正常使用,将空压机拉到随机人员张宝山家。佟清玉与厂家联系后,厂家派人进行初步检查认为空压机的喷油器有问题需换喷油器,双方因空压机的修复问题发生争执,佟清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亿公司将空压机修复原状或赔偿修理费6万元并支付停机损失每月5.5万元至该空压机交付之日止。诉讼费由百亿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佟清玉与百亿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百亿公司租赁佟清玉提供的阿特拉斯牌空压机,该机器的操作及管理均由佟清玉委派的机手张宝山一人负责,施工中该空压机不能正常使用,佟清玉通知厂家来人进行初步检查认为空压机的喷油器有问题需换喷油器,但佟清玉不能证明空压机故障为百亿公司造成,故百亿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佟清玉主张,百亿公司在施工中由于购买的劣质柴油造成该空压机的喷油器等设备损坏,但佟清玉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佟清玉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佟清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佟清玉承担。上诉人佟清玉向本院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成就后,将租赁物(阿特拉斯牌空压机)完整的交付百亿公司自行独立使用,在使用至第11天后,该空压机不能正常使用,百亿公司修复1天无果后,百亿公司雇佣的机手张宝山经百亿公司同意将该空压机拉回自已家至今。期间,其得知实情后与厂家联系,厂家派技术人员进行检查,认定因油料质量问题喷油器损坏。2、一审法院认定,随机人员张宝山是其委派的机手,没有事实为依据,明显偏袒百亿公司。张宝山是百亿公司雇佣的机手,对此,张宝山的出庭陈述证言和百亿公司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明(百亿公司支付张宝山工资的事实)可予以证实。合同签订时,因已知道张宝山为百亿公司雇佣的该机器的机手,因此,随机人员一栏随意填写了张宝山。3、其租给百亿公司的空压机是在百亿公司租赁期间内使用中造成的损坏,使用期间,其没有参与任何使用该设备的活动,更不存在雇佣人员操作该机器的事实,对此事实百亿公司并不否认是认同的,由此,可见该损坏事实清楚,属实。4、设备损坏后,至今百亿公司未将该空压机返还,造成停机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所适用法律的真实意思理解歪曲,不透彻。依照法律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意思是指对租赁物的正常维护修理,是指正常磨损,正常损耗,正常使用,正常换件修理的维修义务。绝不是因承租人原因损坏,承租人不正常使用原因损坏甚至恶意损坏,出租人仍给履行维修义务,承担维修费用的意思。否则没有任何“法理”依据。2013年11月购买的、仅使用600小时,相当于使用还不到3个月的技术性良好、品牌阿特拉斯空压机,如果正常使用,按合同约定使用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的话绝不能处于死机,停机不能使用的状态。6、依照合同法及合同约定,其根据该空压机喷油器损坏后停机不能使用和百亿公司至今未将该空压机退还交付的事实,要求百亿公司按月租金额赔偿停机损失、对损坏的该空压机喷油器予以修复或按实际修复价值赔偿正当合法。故其主张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不采信,适用法律不当,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歪曲。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百亿公司委托代理人庭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佟清玉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证据支持。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租期一个月,月租金5.5万元,其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5.5万元租金。随机操作人员张宝山是由佟清玉配备,机器在仅使用了11天后就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在其通知佟清玉(甲方)后,佟清玉即将机器拉到随机人员张宝山家中,张宝山系张德权的弟弟,张德权是与佟清玉合伙出租机器的人员,随后由佟清玉联系了厂家维修人员,说喷油器坏了,那么,佟清玉就应该及时将机器维修好,然后将机器交给其使用,但是佟清玉却认为是其使用了劣质油,导致机器损坏,但却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油是其在加油站购买,并非自己生产或通过其他渠道得来,油也未进行鉴定,如果按照佟清玉的说法是油的原因,那么机器也不会使用11天,当时就得损坏,佟清玉的说法不能成立。双方的租赁期限仅为一个月,佟清玉将机器拉走后如及时修复交给其使用,不仅不会给其造成损失,也不会将自己的损失无限的扩大。合同多次提到“甲方机手”所以,可以认定机手是佟清玉方委派的,至于其支付机手工资,并不影响机手是佟清玉委派的事实。综上,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之处,故不存在对佟清玉的赔偿问题。佟清玉足额收取了一个月租金,在租期未满时,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不仅未退还多收的租金,也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佟清玉称机器损坏是其造成,但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的租赁物(阿特拉斯牌空压机)系佟清玉、张德全、刘世蒙三人合伙购买,张德全系张宝山的哥哥。对此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佟清玉要求百亿公司对承租的空压机喷油器损坏予以修复或按6万元价值予以赔偿的事实和依据;二、赔偿因空压机损坏造成的停机损失(按三个月租金165000元)的事实及依据。一、关于佟清玉要求百亿公司对承租的空压机喷油器损坏予以修复或按6万元价值予以赔偿的事实和依据。佟清玉与百亿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交付空压机和租金的义务。百亿公司使用期间,因空压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经百亿公司同意,佟清玉配备的机手张宝山将空压机拉回其住所并通知了佟清玉,佟清玉通知厂方,厂方派人检查认为系空压机喷油器存在问题需更换。由于双方在所签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没有作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故佟清玉作为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佟清玉虽主张空压机喷油器损坏是由于百亿公司使用劣质油料导致,但佟清玉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佟清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庭审中,佟清玉虽申请对空压机喷油器的损坏原因进行鉴定,但由于其在一审审理期间没有提出鉴定申请,视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提出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二、关于佟清玉要求百亿公司赔偿因空压机损坏造成的停机损失(按三个月租金165000元)的事实及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一个月,百亿公司已全额交纳了租金5.5万元,但仅使用11天,空压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现该合同早已届满,且空压机发生故障后,佟清玉的随机人员张宝山已将空压机拉回其住所并通知了佟清玉,因此,佟清玉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佟清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玲审判员 李英革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