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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某某某·库尔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2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男。被告人某某某·库尔班,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某某某·库尔班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与被告人某某某·库尔班预谋后窜至本市莲湖区土门精品市场门口。某某某·库尔班望风,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趁被害人岳某某不备,盗窃其上衣口袋内的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524元,随即被便衣民警发现,将二人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及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14元。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某某某·库尔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某某某·库尔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某某某·库尔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麦提图尔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某某某·库尔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