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王友成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华,王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84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华,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友成,男,1966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振华与被执行人王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振华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友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振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友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友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振华发现被执行人王友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友成所应返还的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