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叶笃雨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笃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51号罪犯叶笃雨,现在押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笃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83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笃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笃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笃雨减去有期���刑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