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潘扬君与吴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扬君,吴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潘扬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吴丽芬,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潘扬君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459号民事调解书,已通知被执行人吴丽芬允许潘扬君行使探视权,现被执行人已经向法院提交《说明》一份,表明同意潘扬君随时前往探视小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