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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春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春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39号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先礼,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文春亭,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春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