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8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宗林与赵明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林,赵明贤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864-1号原告李宗林,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被告赵明贤,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林诉被告赵明贤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林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李宗林负担。审判员 郏鹏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洁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