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与陈连花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陈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8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系该局林业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陈连花,女,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袁秋林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