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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037号原告闫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肖利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