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宁东生与被告朱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东生,朱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921号原告宁东生,男。被告朱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东生与被告朱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东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东生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东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钧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