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2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403-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龚某,男,锡伯族,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担保人龚某甲,男,锡伯族,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马官桥支行内存款65000元。原告陈某提供担保人龚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马官桥支行内存款65000元对该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龚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马官桥支行内存款65000元;二、冻结担保人龚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马官桥支行内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