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与王存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王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马立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存智。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王存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14元;共计人民币8201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若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案款人民币1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14元、于2016年10月底前支付案款人民币20000元,剩余案款及诉讼费申请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按照原调解书继续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