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2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沈张尧与杭州滕发纺织有限公司、李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张尧,杭州滕发纺织有限公司,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张尧。被执行人杭州滕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君。被执行人李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2016年4月14日,竞买人XX以13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君所有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车辆牌号:浙A,内容详见杭国高鉴评2016XS-第MY004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XX(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