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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蓝某甲与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甲,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372号原告蓝某甲,女,瑶族。委托代理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乙,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甲诉被告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