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蓝某甲与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甲,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372号原告蓝某甲,女,瑶族。委托代理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乙,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甲诉被告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