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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天艳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深圳市康维他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00号原告吴天艳,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吴天万(吴天艳之兄),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8号LG层17-1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6561746-2。负责人赖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帮东,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康维他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24层1座,组织机构代码77164910-7。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帮东,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艳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第三人深圳市康维他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艳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吴天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吴天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