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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石义云与石义祥、苏京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义云,石义祥,苏京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264号原告石义云,农民。被告石义祥,农民。被告苏京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义云与被告石义祥、苏京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