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2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益恒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唐山市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益恒建筑设备租赁站,唐山市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046号之一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益恒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镇三里屯村。经营者:乔玉荣。被告:唐山市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1。法定代理人:陈国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益恒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唐山市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益恒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益恒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唐山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