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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继平申请执行王延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平,王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平,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延春,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宣传干部,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王继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继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