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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桂云,崔贵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555号原告房桂云,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梨园乡房常治村。被告崔贵兵,男,1988年12月1日,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梨园乡房常治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桂云诉被告崔贵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桂云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