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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建素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素,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79-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素。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申请执行人蔡建素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210.98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另案查封,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7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