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定诉被告王孝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定,王孝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张成定,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5日。委托代理人蒋琼华,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4日。被告王孝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定诉被告王孝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孝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定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定撤回对被告王孝丽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28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成定承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