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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定诉被告王孝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定,王孝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张成定,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5日。委托代理人蒋琼华,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4日。被告王孝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定诉被告王孝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孝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定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定撤回对被告王孝丽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28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成定承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