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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赵红光、吴黎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赵红光,吴黎明,吴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4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被告赵红光被告吴黎明被告吴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被告赵红光吴黎明吴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