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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国才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才,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16号原告:许国才。被告:金文。原告许国才诉被告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起计算的违约金至全部借款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国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金文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格式化借条一份,载明:兹有金文因经营需要,今向许国才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未填写具体借款期限,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人自愿同意自逾期日起至全部归还止每天支付借款数额5%的违约金。同日,原告以银行转帐方式交付了6.8万元,现金取款3.2万元交付给被告金文,并由被告金文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嗣后,原告自行在格式借条中填写了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后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国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许国才负担40元,由被告金文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