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杲庆军与李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庆军,李建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30号原告杲庆军。被告李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杲庆军诉被告李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杲庆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杲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杲庆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