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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杲庆军与李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庆军,李建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30号原告杲庆军。被告李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杲庆军诉被告李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杲庆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杲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杲庆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