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步云,陈学芳与代跃红,刘述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云,陈学芳,代跃红,代伯寿,刘述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79号原告:陈步云,男,193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学芳,女,193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莲,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智良,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代跃红,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堂木,重庆市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伯寿,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述君,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关于原告陈步云、陈学芳与被告代跃红、代伯寿、刘述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涉案房屋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大庆村x号,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