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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5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5部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86号原告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温秀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丽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光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5部队,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法定代表人姜艳川,部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5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5部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减半收取为98400元,由原告天津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东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文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