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文琴与李春、石根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琴,李春,石根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0765号原告:吴文琴。被告:李春。被告:石根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路97号。负责人:赵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琴与被告李春、石根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文琴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