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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代兵与付长然、李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兵,付长然,李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494号原告李代兵。委托代理人冯飚,房县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被告付长然。被告李代龙。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飚、被告付长然、李代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兵诉称:2014年元月1日,二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提出向我借款4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两分。我同意后向二被告交付了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同时给我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时,但二被告却以没钱为由一直推诿拒不偿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146800元(计算至2016年4月底);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长然辩称:我们合伙做生意,这个钱是买货用了,但李代兵给钱是给的现金还是转账我都不清楚,钱给在李代龙,具体多少我不清楚。约定的年息两分。而且这个钱是好多年积累起来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只在借条上签字了,账都是李代龙管的。被告李代龙辩称:最开始借钱是付总找到李代兵商量的,向李代兵借了10万元,后来钱不够,又向李代兵借了30万元,利息也是我们三人在一起说的。李代兵对这笔钱不放心,让我在那儿监管。2011年阴历冬月李代兵将这两笔钱打在了我的账上。我是给付总打工,后来都是付总去结账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付长然、李代龙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2年初先后两次向原告李代兵借款共计40万元。2014年1月1日,经结算后,被告付长然、李代龙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到李代兵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年息捌万元整。付长然,李代龙,2014年元月1号。”被告付长然于2014年给付原告李代兵借款利息40000元,后因原告索要借款无果,遂引起诉讼。被告李代龙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付长然于2014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协议,欠李代兵肆拾万元现金,付长然负责还叁拾万元,李代龙负责壹拾万圆。备注.外欠账由付长然个人负责尝还。李代龙要配合付长然两年生意。2014年6月2号起2016年6月20号(止)。付长然,李代龙。”被告李代龙提交该份证据拟证明其仅对该笔40万元借款中的10万元的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因该协议系被告李代龙与被告付长然对该笔40万元借款如何偿还所作的约定,且在庭审中,原告李代兵称其不知道该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原告,即被告付长然、李代龙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李代兵不产生约束的效力,故被告李代龙提交的该证据不影响其对清偿责任的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代兵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付长然、李代龙亲笔出具的借据证实,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该笔借款事实,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借款的利率所作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代龙辩称其仅对该笔40万元借款中的10万元的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因其虽然与被告付长然对该笔借款的清偿作了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的原告李代兵,故被告李代龙仍应对该笔40万元借款的本息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长然、李代龙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代兵借款本金400000元,并给付利息14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付长然、李代龙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