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中粮佳康(赤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中粮佳康(赤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619号原告朱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利辛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中粮佳康(赤峰)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安宁居委会(农村牧区商品物流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中粮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在寻找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