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志良与多尔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良,多尔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209号原告邓志良,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被告多尔古,男,1957年3月2日出生,藏族,现住堆龙德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良与被告多尔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良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555.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8元,由原告邓志良承担(免交)。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璐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