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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樊龙伦与罗礼明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龙伦,罗礼明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66号原告樊龙伦,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幸治东,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礼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龙伦与被告罗礼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龙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龙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龙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樊龙伦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