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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玉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玉平,赵定蓉,霍城县建华砖厂,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乡加尔苏村民委员会,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锡伯乡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24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平,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霍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定蓉,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黄玉平,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霍城县,与赵定蓉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城县建华砖厂。住所地:霍城县伊车乡加尔苏村七队。负责人:柏建华,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乡加尔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乡加尔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昌,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高志刚,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加尔苏村党支部副书记。住新疆霍城县伊车嘎善乡加尔苏村西路十一巷****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锡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锡伯乡中心街。法定代表人:安勇奇,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陶慧英,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玉平、赵定蓉因与被申请人霍城县建华砖厂(以下简称建华砖厂)、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乡加尔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尔苏村委会)、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锡伯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伊车乡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玉平、赵定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