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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桂芝申请执行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虞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殷德强,经理。李桂芝与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河南省虞城县公证处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虞证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李桂芝达成和解,可予以终结,需要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韩继坤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