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海明安与张明、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海明安,程志远,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明安,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远,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明因与被上诉人海明安、程志远、原审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元,由上诉人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泉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