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吴杰与徐德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吴杰,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烽火社区一组。被执行人徐德顺,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杰与被执行人徐德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赔偿款7000元;2、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德顺自动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杰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