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XX与于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于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34号原告赵XX,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于XX,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告赵XX与被告于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