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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XX与于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于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34号原告赵XX,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于XX,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告赵XX与被告于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