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熊言伟、刘淑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熊言伟,刘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熊言伟被执行人刘淑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熊言伟、刘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熊言伟、刘淑兰的存款、收入3487335.48元(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