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心建与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建,李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386号原告郭心建,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瑞,男,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心建诉被告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心建撤回对被告李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心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