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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易某。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易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当月起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冯畅抚养费每月45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