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369号原告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乐平市乐港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袁先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法等代表人李茂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9日开始,被告陆续由原告供应煤炭,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至2015年6月30日止,累计拖欠原告货款62390.20元。后原告对此催收,被告一直未付。因此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煤款6239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煤炭,2015年3月24日双方补签了煤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原煤100吨,价格为780元每吨。2015年12月20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390.20元未付。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6239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煤炭合同,对账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12月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煤炭,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在2015年3月24日补签了煤炭合同,至2015年12月20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2390.20元未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6239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平市国鑫能源有限公司货款62390.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景德镇凯杰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宝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