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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特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180号申请人:周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凌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庐阳区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愿给付周某某伤残保险金人民币9万元整,该公司前期已支付6万元,余款3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汇入申请人周某某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清溪路支行,卡号:6251)二、本次纠纷就此结案,双方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