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赵士明与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明,程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322号原告:赵士明,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程中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明与被告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士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203元,由原告赵士明负担。审 判 员  赖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