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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恢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与何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何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恢第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母汉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生涛,男,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1999)纳溪经初字第440、441、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受偿数额为691129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691129元,现因被执行人何生涛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1999)纳溪经初字第440、441、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