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喜莲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03行初1号本院对原告高喜莲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的(2016)陕0303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中,遗漏诉讼费承担,予以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喜莲承担。审 判 长 王国胜审 判 员 韩世群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