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与被申请人毛某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球,阳某红,毛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球,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阳某红,男,汉族。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伟、谭丹丹,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某华,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与被申请人毛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东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陈某球、阳某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球、阳某红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当事人选择以产品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竞合,一、二审法院并未释明且未经当事人选择,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再审申请人按照施工规程严格操作,被申请人认为桩基不合格系再审申请人施工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是通过主观臆断推卸责任。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法律规定保留混凝土试块是买方的权利,但一、二审判决却将之归于再审申请人的义务,并以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试块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是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标号的“三无”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其生产的混凝土造成了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损害,非但未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查处和取缔,也未向再审申请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一、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免除被申请人毛某华承担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蓄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因向被申请人毛某华购混凝土,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可以选择向被申请人毛某华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是工程款、原材料费用、预期利润等损失,故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要求被申请人毛某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符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明确具体,原审法院自然无需再行释明。本案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桩基灌注时没有做护壁,混凝土直接倒入。二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申请工程发包方工程管理人徐旭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其并未对整个桩基工程进行监督,且再审申请人桩基施工是采取混凝土直接灌注方式。因此双方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再审申请人在桩基灌注施工中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的事实。依照《湖南省预拌混凝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承建的工程在混凝土收货后,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并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同条件下养护;同时应将该试块送至有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该试块的检测结果是判断被申请人毛某华提供的混凝土合格与否的关键。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及其申请的证人均表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提取了样品、制作了试块,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理由中也认为保留混凝土试块是买方的权利,因买卖混凝土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再审申请人作为混凝土试块的保留方,应向法院提交,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以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未提交混凝土试块,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毛某华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毛某华没有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证照,按照《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没有证照并不能认定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球、阳某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武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华打印责任人:王林华 校对责任人:张 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