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余侠与童祖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侠,童祖军,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838号原告:余侠。委托代理人:吴仙方,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程伟,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祖军。被告:王洁。原告余侠为与被告童祖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童祖军、王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童祖军、王洁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侠的委托代理人吴仙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祖军、王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童祖军于2015年11月25日向原告余侠借款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未归还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后,被告童祖军至今未予归还。另被告童祖军与被告王洁于1994年9月9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原告余侠为实现本案债权向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祖军、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侠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50000元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童祖军、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侠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童祖军、王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